


九、中央理事职责与职权
9.1 中央理事会得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负责处理包括下列事项在内的会务:
9.1.1 执行会员大会议决案;
9.1.2 按上述 8.10 条文推荐委任中央理事;
9.1.3 推选永远名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顾问、法律顾问、会务顾问、名誉理事;
9.1.4 策划会务发展及处理日常事务;
9.1.5 筹措经费及审查逐月收支账目;
9.1.6 编制年报及全年进支账目;
9.1.7 审查会员入会申请;
9.1.8 管理本会产业;
9.1.9 制定各活动小组、其他小组或委员会之组织、管理和运作细则;
9.1.10 执行第五条款(退会和开除)事宜;
9.1.11 诠释章程。
9.2 总会长之执行权限职下:
9.2.1 主持本总商会一切事务;
9.2.2 决定受薪职员之任免及其薪酬;
9.2.3 担任会员大会、中央理事会、及中央常务执行理事会会议主席;
9.2.4 签发对外文件
9.2.5 与总财政,总秘书或副总秘书,其中一位联合签署银行支票,
9.2.6 在咨询中央理事会下,委任不超过七名之会员为委任中央理事,惟经咨询中央理事会后,总会长有权随时撤销 有关委任;
9.2.7 批准一次性 RM50,000.00 以内之开销;
9.2.8 为本会对外之当然代表。
9.3 副总会长之执行权限如下:
9.3.1 协助总会长处理本会一切事务;
9.3.2 遇总会长缺席或告假,理事会得从四位副总会长中 推选一位代行总会长职权;
9.3.3 遇总会长不幸逝世时,理事会得从四位副总会长中 推选一位为代总会长,直至下届改选。
9.4 总秘书之执行权限如下:
9.4.1 协助总会长及副总会长办理理事会委办事项,並掌理本会各种事务。
9.4.2 向常年会员大会与中央理事会提呈会务报告及计划书。
9.4.3 签署核准所有总商会的凭单。
9.4.4 批准一次性 RM25,000.00 以内之开销。
9.4.5 保管一切产业牙兰和契据、重要文件和印章。
9.5 副总秘书之执行权限如下:
9.5.1 协助总秘书办理各项会务,
9.5.2 在总秘书缺席或告假时,得代行其职权。
9.6 总财政之执行权限如下:
9.6.1 掌 管 本 会 一 切 收 支 款 项 , 如 存 在 手 上 现 金 超 过RM2,000.00,须用本会 名义,存入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所指定之银行,
9.6.2 与总会长联合签署银行支票,
9.6.3 批准一次性 RM25,000.00 以内之开销,
9.6.4 向常年会员大会与中央理事会提呈财政报告,
9.6.5 鸠收入会基金、各种捐款、或产业受益及编制进支报告。
9.7 中央理事之执行权限如下:
9.7.1 协助总会长及理事会处理本总商会各项事务。
十、财务条规
10.1 本总商会的收入将用于行政及活动开销用途,包括行政费用、员工薪酬、赞助、税务、活动开支、津贴、产业管理费及外部查账费用等。
10.2 中央理事会可批准(按签署规定)一次开支 RM100,000.00 以内之用款;RM100,000.00 以上之开支须经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通过方可动用。
10.3 本总商会基金不能用作支付任何会员在法庭之罚款或法律基金用途。
10.4 本总商会进支账目得每月结账一次,有关账目及收支单据须汇交内部查账查核,然后每三个月提呈中央理事会接纳。账目每年亦须总结,全年进支账目及资产负债表经由外部查账查核后,提交年度会员大会通过之。
10.5 年终审核财务报告必须由总会长、总秘书及总财政联署,同时连同召开年度会员大会之通告,在至少于开会前二十一天寄发。
10.6 本总商会之财务年度为每年之正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为期 12 个月份。
10.7 如存在手上现金超过 RM2,000.00,须用本总商会名义存入银行或中央理事会所指定的银行户口。
十一、查账
11.1 两名内部查账(须为非中央理事者)将于每三年选举年召开的年度会员大会上选出, 惟获选者不得蝉联超过三届。如在任期内辞职,则由理事会选出代担任。
11.2 内部查账之执行权限如下:
11.2.1 审查本总商会账目,查对一切进支单据,倘有滥费或不合法开支,得向理事会提出报告。
11.2.2 如二位内部查账员中有一位缺席或告假,进支月结由另一位内部查账员签证一样有效。
11.3 年度会员大会也将推选一间具有会计专业的审计公司为外部查账师,以审查本总商会之年度账目。经审核的账目将提呈至常年会员大会通过。
十二、产业管理人
12.1 本总商会产业,包括各州分会之产业,必须注册于本总商会名下,並由当任总会长、总秘书及总财政负责保管及签署有关文件。
12.2 任何产业买卖,必须经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会员通过批准。
12.3 当任总会长、总秘书及总财政必须依据会员大会议决进行办理手续。
十三、章程修改
13.1 本总商会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及社团注册官批准后方产生效力。
13.2 任何章程修改(注册和邮寄地址除外),须经会员大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呈社团注册局批准后方为有效。
13.3 修改章程的申请,须在会员大会议决修改的六十天内向社团注册官局提出。
十四,释义
14.1 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中央理事会将按章程所赋予的权利执行有关的权限。
14.2 如有关章程条文出现不明朗之处,中央理事会得作出诠释及酌量处理。
十五,禁例
15. 1 任何人等不得在本会会所吸食毒品、赌博,进行不道德行为或任何非法活动等。
十六,会旗、会徽,襟章及会歌
16.1 本会之会徽设计一如上。
16.2 中间的世界标志,代表马来西亚燕窝总商会业务遍布全世界。
16.3 标志下面的七根支柱代表基础稳定,根深蒂固。
16.4 标志上面的七支圆柱,代表总商会处事公平,维持公正,伸张正义,生生不息, 永续经营,诚信可靠,奔向大同的信念。
16.5 标志左右两边的叶子,代表包容、及信任。

十七,解散
17.1 本总商会的解散,必须经超过五分之三会员在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上通过,并获得社团注册官批准。
17.2 所有资产在扣除债务后,余额将捐赠予会员大会所认同之慈善和教育团体,不得分于会员。
17.3 解散本总商会的申请,需在议决解散的 14 天内向社团注册官提出。